(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陶亚宇与刘凯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亚宇,刘凯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74号原告:陶亚宇,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凯凯,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坤,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亚宇诉被告刘凯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亚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亚宇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亚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9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陶亚宇负担。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