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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郝春生与牡丹江大东建筑总公司、牡丹江大东建筑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春生,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164号申请执行人郝春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呈宇,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迎楠,男,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郝春生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春生申请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