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娅与黄为,张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娅,张跃,黄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张娅,女。委托代理人张成霞,女。被告张跃,男。委托代理人余成龙,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为,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娅与被告张跃、黄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交纳581元,由原告张娅负担。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