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春芳与吴建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芳,吴建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刘春芳。被告:吴建香。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春芳与被告吴建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春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春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