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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陈永金、董永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华,市民。被执行人陈永金,农民。被执行人董永生,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永生有车牌为鲁R×××××号“荣威”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永生车牌为鲁R×××××号“荣威”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兴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