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江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作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