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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江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作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