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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9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其住处,容留谭某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其住处,容留谭某某、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其住处,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其住处,容留谭某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身份证明材料、房屋准住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谭某某、李某、李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代理审判员  李秀哲人民陪审员  王国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