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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强、杨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晓强,杨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38号原告:山西省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被告:陈晓强,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娟,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强、杨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山西省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