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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116号法定代表人钱忠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大张庄镇二闫庄村九园公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民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7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企业早已停产。该公司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后查封该公司房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无存款、无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