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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8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时军莉,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时军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上海泰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爽公司”)与上海北煤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煤公司”)签订燃气施工工程合同,委托北煤公司为泰爽公司开设在本市真北路818号3楼的泰爽餐厅进行燃气申报和施工。2015年12月26日,北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某联系燃气公司施工队的李振平等人(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进行燃气管道施工。12月27日,在施工完毕但未经燃气公司验收合格和燃气计量表未安装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根据泰爽公司的要求,让李振平为泰爽餐厅私自接通燃气,致使泰爽餐厅盗用燃气。2015年1月16日,上海燃气市北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泰爽餐厅盗用燃气的情况后,将盗用燃气的金属管拆除。泰爽公司股东黄攸良(另案处理)为餐厅照常营业,仍要求被告人朱某再次接通燃气。当日中午,被告人朱某至泰爽餐厅将燃气管道再次接通,继续盗用燃气。次日,上海燃气市北销售公司发现后报警,被告人朱某在明知民警到场的情况下至泰爽餐厅,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泰爽餐厅盗窃燃气价值人民币21508.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攸良、李振平、匡奕宏、陈文忠的证言,泰爽餐厅现场测试报告,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燃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系本案的实行犯,其接通管道的行为是盗窃犯罪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从犯,辩护人提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明知公安机关已经在现场的情况下,主动至餐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被告人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惠笙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人民陪审员  高遂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