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与银川文瑞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昊宇达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银川文瑞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昊宇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罗森贸易有限公司,王涵,徐靓,宋海霞,王剑,王黎华,王卫兵,许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李世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男,该行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文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许多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川昊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宋海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罗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徐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涵,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罗森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徐靓,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罗森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宋海霞,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银川昊宇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剑,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黎华,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卫兵,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许媛,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借款人)银川文瑞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多军去世,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申请执行人正在与其他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商解决方案,故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