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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中良诉被告大四乡福满楼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良,大四乡福满楼酒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45号原告:徐中良,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大四乡福满楼酒家。负责人:谷玉海,系酒家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良诉被告大四乡福满楼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中良撤回对被告大四乡福满楼酒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