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溪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马某某,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尹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现年3周岁。婚后被告有第三者,夜不归宿,对原告非打即骂,并曾惊动过110出警,且经派出所教育后被告仍不思悔改,更变本加厉的赌博,因此原告再不能宽恕和容忍被告,也不能再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所以恳请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某归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的孩子还小,我不想让孩子没有妈妈,而且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承认我与原告走到今天这一步,主要是我的原因,我愿意改,我希望原告能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她和孩子过上好日子。原告讲的第三者的事不属实,我们也是因为发生矛盾,双方撕扯过,赌博的事以前有过,现在我已经不赌了。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出生。婚后因被告常与朋友出去喝酒,并曾参与赌博,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继而发生口角、动手。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在家中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原告马某某报警后,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河西派出所出警处理,并对原告马某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张某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7月8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其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结婚登记证书、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河西派出所行政处罚卷宗等证据在卷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已经对彼此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又共同生育、抚养孩子,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被告虽有赌博行为,但尚无证据显示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且被告在庭审中已表现出悔意并表示已经戒赌,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同时,双方虽因矛盾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但只要双方能彼此信任、相互包容、多加沟通,珍惜已建立起的感情,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关于原告表示被告有第三者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尹镜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纯 博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