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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付维则与牟华委托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维则,牟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482号原告:付维则,男,193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号5-7-1,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38********。委托代理人:耿飞,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珠,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华,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号1-5-2,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5********。原告付维则诉被告牟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