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志和与日照佳润木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和,日照佳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李志和,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李业奎,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佳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俊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和与被告日照佳润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志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和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