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明与被告陈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明,陈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77号原告刘天明,男,194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刘莉(刘天明之女),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宋伟(刘天明之女婿),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玲,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满江,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明与被告陈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天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刘天明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