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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自义、杨占龙、杨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自义,杨占龙,杨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华,住河北省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岩,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金自义,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杨占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杨占清,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自义、杨占龙、杨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