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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明,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吴伟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杨光明,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沈国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路路,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伟忠,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沈彤,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明诉被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伟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叶平人民陪审员  黄 新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