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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姜凌云与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凌云,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606号原告:姜凌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建,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海,居民。原告姜凌云与被告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威海丰泰茂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丰泰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每年支付借款利息30%,当日原告将30万元交付于丰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海。2015年6月6日,卢海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诺了还款日期,卢海本人愿意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卢海偿还借款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威海丰泰茂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立案受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凌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