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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海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梁世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33号申请人上海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世德。委托代理人曹春燕。申请人上海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1020005223141203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金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爱沃拉贸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