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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郏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振乾与姜南方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乾,姜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郏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吴振乾,男,1944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姜南方,男,1949年8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吴振乾与姜南方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2日作出的(2000)郏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南方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南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繁荣支行的存款账户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登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