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郏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振乾与姜南方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乾,姜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郏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吴振乾,男,1944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姜南方,男,1949年8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吴振乾与姜南方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2日作出的(2000)郏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南方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南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繁荣支行的存款账户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登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