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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安阳升石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阳升石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泰安阳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东疏镇疏里村北。法定代表人蔡清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西首虹桥宾馆对过。负责人徐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兆有,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阳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阳升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泰安阳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