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鑫与李春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志,王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上诉人李春志因与被上诉人王鑫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春志认为:本案应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以加工行为地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陕西省××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王鑫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村,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