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志建与被执行人晋江陈埭凤宝鞋服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建,晋江陈埭凤宝鞋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153-1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建。被执行人晋江陈埭凤宝鞋服厂,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强歹,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魏志建与被执行人晋江陈埭凤宝鞋服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10月29日、2015年7月8日、2015年8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船舶、车辆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由于暂时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