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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林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