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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艳燕与贾凤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王艳燕,贾凤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827号申请执行人:高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艳燕,女,蒙古族,农民。被申请人:贾凤久,男,蒙古族,个体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新、王艳燕诉贾凤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赤民三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高新、王艳燕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贾凤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贾凤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凤久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凤久在史文达处没给付的转包某某屯采石场的转包费予以扣留,扣留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及设定他项权利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一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