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县立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铁岭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铁岭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铁岭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铁岭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铁县立保字第55号申请人铁岭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铁岭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申请人铁岭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因与被申请人铁岭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铁岭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铁岭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铁岭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案申请费5000.00元,全额退回申请人铁岭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