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温玉伟与王凌风、康俊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伟,康俊萍,王凌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079号申请执行人温玉伟,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康俊萍,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凌风,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温玉伟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康俊萍、王凌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康俊萍、王凌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人向申请执行人温玉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66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凌风当庭偿还借款10000元,于2015年9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借款30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执行人王凌风承担执行费66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