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宾义芳与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蔡清俊,袁军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义芳,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蔡清俊,袁军利,万中投资有限公司,万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宾义芳。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军利。被告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清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晏晓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清俊。被告袁军利。第三人万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维。第三人万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宾义芳诉被告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蔡清俊、袁军利、第三人万代集团有限公司、万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宾义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蔡清俊、袁军利、第三人万代集团有限公司、万中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义芳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蔡清俊、袁军利、第三人万代集团有限公司、万中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因撤诉结案,向原告宾义芳退回人民币137.5元。审 判 长 吴奕盈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张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丘钰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