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海涛申请宣告王检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66号申请人张海涛,男,200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陈禄香,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系申请人奶奶。申请人张海涛申请宣告王检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海涛诉称,王检云系申请人张海涛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2009年10月2日因病去世。王检云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申请人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检云为失踪人。经审查,王检云,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申请人张海涛与王检云系母子关系。王检云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检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检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检云于2010年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检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松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