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3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4日,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9日,重庆市开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3��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陈某曾于2015年4月3日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后于2015年4月7日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原告陈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离上次撤回起诉未满6个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陈某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凡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