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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619号原告谢某某,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勤,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为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