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619号原告谢某某,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勤,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为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