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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董纪玉与刘建刚、付少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玉,刘建刚,付少胜,赵学光,宋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董纪玉。被告:刘建刚。被告:付少胜。被告:赵学光。被告:宋传峰。原告董纪玉与被告宋建刚、付少胜、赵学光、宋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纪玉因与被告协商和解,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纪玉因与被告宋建刚、付少胜、赵学光、宋传峰协商解决,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保全费310元,共计549元,由原告董纪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