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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郑某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伍某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伍某某外出地址不详,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乔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敬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