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郑某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伍某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伍某某外出地址不详,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乔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敬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