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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宜娟娟与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娟娟,程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1号原告宜娟娟,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程慧,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娟娟与被告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娟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原告宜娟娟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