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宜娟娟与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娟娟,程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1号原告宜娟娟,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程慧,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娟娟与被告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娟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原告宜娟娟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