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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吴轩宇与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黄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轩宇,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黄惠华,张珠容,黄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18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185号申请执行人吴轩宇,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惠华,负责人。被执行人黄惠华,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珠容,女,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黄惠花,女,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吴轩宇诉被告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黄惠华、张珠容、黄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黄惠华、张珠容、黄惠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吴轩宇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黄惠华、张珠容、黄惠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并承担诉讼费9,336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黄惠华、张珠容、黄惠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惠华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号XXX室的房屋;经本院查阅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黄惠华、张珠容、黄惠花在诉讼审理时即已下落不明,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由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现均无法找到;除此,四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车辆、其他房屋、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变现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函告申请执行人,并通知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房产无法处置,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轩宇与被执行人上海宽储物资有限公司、黄惠华、张珠容、黄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