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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志金、田红军等与王东义、王永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金,田红军,刘亚,刘嘉,王东义,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张志金。申请人田红军。申请人刘亚。申请人刘嘉。被申请人王东义。被申请人王永辉。申请人张志金、田红军、刘亚、刘嘉的近亲属刘子印与被申请人王东义驾驶的、王永辉所有的冀E×××××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子印死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冀E×××××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E×××××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长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