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来会与刘兰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与被告自愿和好,其所持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富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