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崔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503号原告崔某,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809215424,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益林镇盛江小区22号。被告左某,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610305419,汉族,农民,住阜宁县益林镇墩左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