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潘美容与王继峰、王纪殿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美容,王继峰,王纪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小字第5号原告潘美容,女,住柘城县。被告王继峰,男,住柘城县。被告王纪殿,男,住青海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美容诉被告王继峰、王纪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美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美容负担。审判员  赵文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