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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周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李周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秦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周京,现住延吉市建工小区。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周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现已自动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原告因此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