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曹洪英与徐休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英,徐休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曹洪英。委托代理人刘志雄。委托代理人王玲,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休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英诉被告徐休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洪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休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洪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休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英撤回对被告徐休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晓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