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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庆辉盗窃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661号罪犯江庆辉,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庆辉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宣判后,被告人江庆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曲中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江庆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庆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庆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庆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