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利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大志成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利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大志成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43号原告苏州市利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14549-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树园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卢数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立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大志成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5984-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富利路258号11号房。法定代表人邓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志永。本院在审理原苏州市利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大志成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利得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4元,减半收取56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