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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陈某,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张少兰,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