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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广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刘丽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云鹭,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康平县。被告:朱广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康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住址康平县。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广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