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永山与李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山,李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129号原告:张永山,居民。被告:李树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山与被告李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