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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崔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崔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537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被告:崔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崔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乙与被告崔某仍是夫妻关系,且原告黄某甲未成年,原告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