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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辖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万蓓莉与徐小兰、张文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兰,万蓓莉,张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蓓莉。原审被告张文虎。上诉人徐小兰因与被上诉人万蓓莉、原审被告张文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情况:万蓓莉诉称,徐小兰、张文虎系夫妻关系。万蓓莉之前借款20万元给徐小兰,后其还款5万元。2014年12月30日,徐小兰向万蓓莉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其共结欠款项人民币15万元整。另徐小兰在还款计划中承诺从2015年2月起每月月底还款1万元,至2015年6月30日全部还清。现徐小兰承诺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已过,其并未信守承诺,至今未支付分文。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小兰、张文虎共同清偿欠款15万元,并承担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小兰、张文虎承担。徐小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徐小兰的经常居住地在常州市钟楼区西新桥三村165幢甲单元2101室,不属武进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该案应移送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文虎在答辩期间未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张文虎辩称其没有提管辖权异议是因为不在家,但其与被告徐小兰住在西新桥三村甲单元102已经十几年了,房子是租的,现在还住在这里的。万蓓莉辩称,1、徐小兰必须依法提供其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证据。2、张文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管辖权异议。就算徐小兰管辖异议成立,武进法院仍有管辖权。原审经审查查明,万蓓莉为起诉向该院提交《还款计划》1份、由武进市公安局滆湖良种繁育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徐小兰、张文虎的户籍地均为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农场霍庄村委西籍家村1号。原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徐小兰、张文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常州市钟楼区,且徐小兰、张文虎的户籍地均在常州市武进区。万蓓莉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徐小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徐小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西新桥三村165幢甲单元2101室,不属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钟楼区法院管辖。综上,请求:1、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中,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中被上诉人万蓓莉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内容为:“本人徐小兰欠万蓓莉拾伍万元整(¥150000),自2015年2月起每月月底还1万,将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万蓓莉的所有钱。欠款人:徐小兰2014.12.30”。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万蓓莉根据上诉人徐小兰所出具的《还款计划》主张由上诉人徐小兰、原审被告张文虎归还借款的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上诉人徐小兰、原审被告张文虎并未举证证明其经常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履行地点作出约定,被上诉人万蓓莉作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主张还款的一方、即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备管辖权。据此,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对本案具备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