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山群。被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丽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山群和被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没有相互了解,没有建立感情基础,我们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农历6月21日举行结婚典礼,我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我们脾气不投,经常产生矛盾。被告不积���工作,所挣工资全部交给其父母,对我和带来女儿不管不问,不支付任何生活费,反而要求我为被告偿还被告婚前所欠债务。我被迫多次在娘家借钱用于生活和抚养女儿,还要供被告消费。我为被告治疗腰痛病花费2000元,购买沙发套800元、沙发凉席垫400元、床上凉席240元,应予返还给我。婚后我曾怀孕,被告不但不照顾,还对我恶言恶语,被告的冷漠行为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们于2015年农历2月分居至今,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返还我为其治疗腰痛病花费2000元,购买沙发套800元、沙发凉席垫400元、床上凉席24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原告身份证。2、原、被告结婚证。为证明原、被告结婚情况。被告田某辩称,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原告的���婚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我们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算融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大的咯吵,如果说夫妻感情今天不如过去,这是由于原告的家长造成的结果,如果能排除家人的干预,原告本人能转变观念,珍惜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已有的感情,继续共同生活是很有希望的。请求法庭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和好,不要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农历6月21日举行结婚典礼,原告系再婚,再婚时带一女儿,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因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农历2月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主动要求和好。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举证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主动要求和好。原告起诉离婚,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过去的夫妻感情,只要相互体谅,消除误解,夫妻就有和好的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